一、居民与非居民概念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其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其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的概念比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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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住所 |
纳税人类别 |
纳税范围 |
备注 |
|
1 |
有 |
居民个人 |
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 |
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
|
2 |
无 |
一个纳税年度内中国境内居住满183天 |
居民个人 |
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 |
|
3 |
无 |
一个纳税年度内中国境内居住不满183天 |
非居民个人 |
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 |
二、所得项目的基本分类
1.个人所得纳税项目分类
根据新法规定,个人所得税应税项目分为9个明细项目,即: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根据新个税的计算方式,将个税分为三类:
(1)综合所得:具体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四个项目所得。
(2)经营所得:将经营所得一项实行单独的计算。
(3)特定所得:新法对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四项归类一起,采用比例税率,但没有归集名称,根据其都是针对特定性质的所得项目的特点,简称为特定所得。
2.税率的基本适用
(1)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2)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3)特定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三、综合所得的计算表
新个税法将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分为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两大类,且计税有所不同。
1.居民个人
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是以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的每一纳税年度进行计税,并在日常由扣缴义务人按月(如基本的工资薪金等按月发放的个人所得)或者按次(如稿酬等)进行扣缴税款。这里值得注意的是,新法中的表述是预扣预缴,与原来有所不同,并明确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办理汇算清缴。
居民个人综合所得方面的应纳税所得额额基本计算公式是:
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年度收入额-准予扣除额
准予扣除额=基本扣除费用60000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综合所得年度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表: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综合所得适用)
级数 |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 |
速算扣除数 |
1 |
不超过36000元的 |
3 |
0 |
2 |
超过36000元至144000元的部分 |
10 |
2520 |
3 |
超过144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 |
20 |
16920 |
4 |
超过300000元至420000元的部分 |
25 |
31920 |
5 |
超过420000元至660000元的部分 |
30 |
52920 |
6 |
超过660000元至960000元的部分 |
35 |
85920 |
7 |
超过960000元的部分 |
45 |
181920 |
2.非居民个人
非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与居民个人有所不同,根据取得的收入的不同特点,分别计算:工资、薪金所得按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常按次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不办理汇算清缴。注意与居民个人的区别。
月应纳税所得额=当月收入额-费用5000元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
非居民个人取得上述所得依照下表按月换算后计算应纳税额。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综合所得适用)
级数 |
月度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 |
速算扣除数 |
1 |
不超过3000元的 |
3 |
0 |
2 |
超过3000元至12000元的部分 |
10 |
210 |
3 |
超过12000元至25000元的部分 |
20 |
1410 |
4 |
超过25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
25 |
2660 |
5 |
超过350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
30 |
4410 |
6 |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
35 |
7160 |
7 |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
45 |
15160 |
四、经营所得的计算表
经营所得是指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不包括法人分支机构)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以及其他行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包括经批准,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经营所得,采用按月度或者按季度进行预缴税口的纳税申报;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年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成本、费用以及损失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经营所得适用)
级数 |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 |
速算扣除数 |
1 |
不超过30000元的 |
5 |
0 |
2 |
超过30000元至90000元的部分 |
10 |
1500 |
3 |
超过90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 |
20 |
10500 |
4 |
超过300000元至500000元的部分 |
30 |
40500 |
5 |
超过500000元的部分 |
35 |
65500 |
五、特定所得的计算
特定所得包括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纳税人取得特定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特定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1)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
(2)按照每次收入的大小,区别情况计算:
①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
财产租赁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费用800元
②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
财产租赁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1-20%)
(3)财产转让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转让财产的收入额-(财产原值+合理费用)
(4)偶然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
六、案例说明
公司聘请某外籍人员A作为技术顾问,假设A在国外公司收入每年20万美元,折合人民币约140万元,在我司收入顾问费每年20万元,则相关纳税比较如下表所示:
A纳税比较分析 |
||||||||||
序号 |
境内是否有住所 |
纳税人类别 |
纳税范围 |
年境外收入(万美元) |
折合人民币(万元) |
年境内收入(万元) |
年合计纳税范围(万元) |
年境内应纳税金额(万元) |
备注 |
|
1 |
有 |
居民个人 |
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 |
10 |
70 |
20 |
84 |
20.81 |
可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 |
|
2 |
无 |
一个纳税年度内中国境内居住满183天 |
居民个人 |
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 |
10 |
70 |
20 |
84 |
20.81 |
|
3 |
无 |
一个纳税年度内中国境内居住不满183天 |
非居民个人 |
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 |
10 |
70 |
20 |
14 |
1.15 |
按月或按次缴纳 |
根据新法固定,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义务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