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务报酬综合所得的专项附加扣除费用的扣除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居民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当在汇算清缴时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信息,减除专项附加扣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未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仅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除信息表》,并在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基于以上税收政策规定,纳税人未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仅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居民自然人纳税人的专项附加扣除时间只能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办理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进行扣除。
2、居民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综合所得”办理汇算清缴的有关资料提交要求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第一条的规定,居民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综合所得”,在办理汇算清缴时,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第一、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
第二,纳税人办理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应当准备与收入、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捐赠、享受税收优惠等相关的资料,并按规定留存备查或报送。
3、居民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综合所得”办理汇算清缴的年度纳税申报地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第一条的规定,居民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综合所得”办理汇算清缴的年度纳税申报地点具体如下:
(1)如果劳务报酬获得者在一处有固定的“工资薪金所得”,则年度纳税申报地点:居民纳税人只有一处任职、受雇单位的,将“劳务报酬”和“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向其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的年度汇算清缴的纳税申报。
(2)如果劳务报酬获得者是自由职业者,没有在任何单位受雇,即未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仅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情况下,则直接将年度的“劳务报酬”综合所得,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的年度汇算清缴的纳税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