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个人采用定额扣除与附加扣除相结合的方式确定其综合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公式如下: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全年收入额-起征扣除-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其他扣除
1.全年收入额
(1)工资薪金所得全额计入收入额;
(2)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实际取得收入80%为收入额。
(3)稿酬所得的收入额按实际取得收入80%的基础上再减按70%计算,即稿酬所得的收入额为实际取得收入的56%。
2.全年起征扣除
每年扣除限额为60000元,即每个月5000元。
3.专项扣除
个人按照国家或省级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三险一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超过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4.专项附加扣除
(1)子女教育
(2)继续教育
(3)大病医疗
(4)住房贷款利息
(5)住房租金
(6)赡养老人
5.其他扣除
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
【注意1】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 400元/年(200元/月)。
【注意2】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以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额。一个纳税年度扣除不完的,“不结转”以后年度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