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终奖个税计算公式
1、单独计税
根据《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规定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和上述第三条的附表一致),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并入综合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通俗地说在2019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选择按“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计算应纳税额的,计算结果与2018年第四季度基本相同,略有不同的是无论当月工资薪金多少,均直接“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计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纳税额。自2022年1月1日起,全年一次性奖金需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不再除以12个月找税率和扣除率)。
二、年终奖与工资薪金如何统筹安排
在过渡期间: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也可以选择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
比较“综合所得(不含年终奖)应纳税额 + 年终奖应纳税额”和“综合所得(含年终奖)应纳税额”的大小分情况选择具体计算方式:
(1)“综合所得(含年终奖)应纳税额” 小,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并入当年综合所得;
(2)“综合所得(含年终奖)应纳税额” 大,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
(3)年终奖和工资薪金要做合适安排,关注两者适用税率的对比,缴的税额不一样;
(4) 综合所得(含年终奖)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小于零,肯定是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并入当年综合所得。
三、案例说明
1、2019年老王每个月工资平均5000元,扣除的社保费用300元,专项附加扣除400元的继续教育,1000元的赡养老人,2019年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是20000元,没有劳务报酬等其他收入(不考虑其它减免等特殊因素)。
(1)、单独计税:
全年一次性奖金20000÷12=1666.66元,适用税率为3%,应纳税额=20000×3%=600元,
全年综合所得部分应纳税所得额=5000×12(工资薪金)-300×12(保险)-1400×12(专项附加扣除)-60000=-20400<0无需纳税。
全年总应纳税额=600元。
(2)、并入当年综合所得:
全年综合所得部分应纳税所得额=5000×12(工资薪金)+20000(年终奖)-300×12(保险)-1400×12(专项附加扣除)-60000=-400元<0无需纳税
全年应纳税额为0,并入当年综合所得比单独计算省了600元。
2、2019年老王每个月工资平均11000元,扣除的社保费用500元,专项附加扣除1500元的住房租金,1000元的赡养老人,2019年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是60000元,没有劳务报酬等其他收入(不考虑其它减免等特殊因素)。
(1)、单独计算:
全年一次性奖金60000÷12=5000元,适用税率为10%,应纳税额=60000×10%-210=5790元。
全年综合所得部分应纳税所得额=11000×12(工资薪金)-500×12(保险)-2500×12(专项附加扣除)-60000=36000元,适用税率为3%
应纳税额=36000×3%=1080元,全年总应纳税=5790+1080=6870元。
(2)、并入当年综合所得:
全年综合所得部分应纳税所得额=11000×12(工资薪金)+60000(年终奖)-500×12(保险)-2500×12(专项附加扣除)-60000=96000元。适用10%税率,
全年应纳税总额=96000×10%-2520=7080元,
单独计算比并入综合所得少了2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