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修正 |
2018年修正 |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 十、偶然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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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关注实施 (五)经营所得; 条例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
1、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月度先把前四项核定,在根据全年数字核定一次,这四项全部按年征收)
2、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
(外籍人士计税方法不变)
3、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4、个体工商户收入统一归入经营所得
5、劳动性收入综合征收,资本性收入分类征收
新税制下征收项目有什么变化,能解决哪些现实问题?
1、个人举办培训班的讲学收入按什么项目征个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举办各类学习班取得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6]658号)
一、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并取得执照举办学习班、培训班的,其取得的办班收入属
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以下简称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无须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并取得执照举办学习班、培训班的,其取得的办班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应按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其中,办班者每次收入按以下方法确定:一次收取学费的,以一期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分次收取学费的, 以每月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2、个人因从事彩票代销业务而取得所得按什么项目征个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629号)
三、个人因从事彩票代销业务而取得所得,应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