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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八条 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 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 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 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五)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第六条 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 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 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 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 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 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三)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

括稿酬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指:

1.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

(五)经营所得,是指:

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

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

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以及其他行业生产、经

营取得的所得;

2.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4.上述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应纳税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是指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包括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

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十)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个人取得的所得,难以界定应纳税所得项目的,由管税务机关确定。

合伙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2.   个人依法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 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   个人承包、承租、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4.   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性质的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不动产、土地使 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而取得的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机器 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九)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个人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非货币资产用于捐赠、赞助、偿还债务、投资等用途的,视同转让财产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个人取得的所得,难以界定应纳税所得项目的,由

国务院税务主管机关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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