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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

预扣预缴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一条


累计预扣法

扣缴义务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以纳税人在本单位截至当前月份累计工资薪金所得收入额减除纳税人申报的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基本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累计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预缴应纳税所得额,对照综合所得税率表(年度),计算出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减除已预扣预缴税额后的余额,作为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法的具体计算公式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基本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注:累计基本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在本单位的工作月份数计算。


累计预扣的好处

1、可以实现只有一处工资薪金且在单位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税款的全年精准计算,个人则无须办理年度自行汇缴补退税

2、使预扣的税款最大趋同于-年终的汇算清缴税款

3、最大限度地减少退补税的情况发生

4、减轻征纳双方的纳税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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