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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章美丽为锦绣投资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合伙协议约定其分配比例为50%。2022年该合伙企业取得投资分回的股息红利为200万元,取得的转让股权收入为5000万元,股权取得成本为3000万元,发生其他成本费用及税费200万元,取得政府奖励收入50万元,除了章美丽在该企业列支工资8万元外,业务招待费超支20万元,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2022年度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4.4万元,符合条件的专项附加扣除3.6万元。假设章美丽无综合所得,2022年度章美丽就锦绣投资合伙企业的经营所得该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析:

(1)国税函【2001】84号规定,锦绣投资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股息红利200万元,不并入企业的收入,应按规定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章美丽应交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200x50%x20%=20万元

(2)章美丽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计算:

    锦绣投资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5000-3000-200+50+8+20=1878万元

    章美丽应分得生产经营所得=1878x50%=939万元

    适用税率35%,速算扣除数65500万元

    应交个人所得税=925x35%-6.55=317.2万元

    章美丽应于2023年3月31日之前想锦绣投资合伙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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