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机关在检查新三板挂牌的乙公司纳税情况时发现:乙公司自2018年6月开始对本单位技术人员实行股票(权)期权激励计划。其中技术总监王某的期权激励是:2018年6月1日起到2020年5月31日,在乙公司任职2年、在中国境内任职不低于1年期满后,可以每股1 元的价格购入公司的股票10万股,购买股票当日公平市场价与施权价的差价由乙公司补足。2020年6月10日,张某行权购入公司股票60 000股,上年末公司每股净资产为11元/ 股。乙公司也兑现了补足差价的承诺。
2020年乙公司支付王某工资10 000元/ 月,6月还取得半年奖20 000元。不考虑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当年王某也没有其他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2020年9月10日,王某按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规定,再次行权购入公司股票40 000股,乙公司也兑现了补足差价的承诺。
假设乙公司的股票(权)期权激励对象人数等不符合递延纳税条件。
要求:分析计算王某2020年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解析】根据财税〔2016〕101号文件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个人从任职受雇企业以低于公平市场价格取得股票(权),凡不符合递延纳税条件的,应在获得股票(权)时,对实际出资额低于公平市场价格的差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参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雇员因参加股票(权)期权计划而从中国境内非上市公司取得的股票(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以在一个公历月份中取得的所得为一次。该所得按规定应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的, 对该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区别于行权日所在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单独按下列公式计算当月应纳税所得额。
股票(权)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 [行权股票(权)的每股市场价-每股施权价]×股票(权) 数量
因而,案例中王某2020年6月取得的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为:(11-1)×60 000=600 000(元)。
自2019年1月1日起,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第二条的规定,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符合相关规定的条件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 股权激励所得× 适用税率- 速算扣除数
因而,应纳税额=600 000×30%-52 920=127 080(元)。
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两次以上(含两次)股权激励的,应合并按规定计算纳税。2020年9月10日,王某按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规定,再次行权购入公司股票40 000股,甲公司也兑现了补足差价的承诺。其第二次行权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为:
(11-1)×40 000=400 000(元)。
股权激励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为:
(600 000+400 000)×45%-181 920-127 080
=268 080-127 080=141 000(元)。
需要说明的是,员工取得符合条件、实行递延纳税政策的股权激励,与不符合递延纳税条件的股权激励需分别计算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