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税务处理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5]9号
1.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2.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
3.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4.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的单位,个人取得年终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按本通知执行。
5.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避免年终奖的无效区间
所谓无效区间是指在此区间发放年终奖的税后所得,将低于等于区间下限相邻整数发放的年终奖税后所得。
新个人所得税法下年终奖的无效区间为:
1、18,000.01-19,283.33元
2、54,000.01-60,187.50元
3、108,000.01-114,600.00元
4、420,000.01-447,500.00元
5、660,000.01-706,538.46元
6、960,000.01-1,120,000.00元
【例】某公司甲、乙二员工月工资均为5000元,年终一次性奖金甲员工为18000元,乙员工为19000元。
1、发放月工资时,公司应为甲、乙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5000-3500)×3%= 45(元)(暂不考虑“三险一金”)
全年则为45×12=540(元)
2、年终一次奖金计算应缴个人所得税
甲员工:18000÷12=1500(元)
年终奖应缴个税为:18000×3%-0=540(元)
乙员工:19000÷12=1583.33(元)
年终奖应缴个税为:19000×10%-105=1795(元)
【比较】
甲税后全年所得为:5000×12+18000-540-540=77460元
乙税后全年所得为:5000×12+19000-540-1795=77205元
【结果】
税前收入乙比甲多1000元
税后所得乙反而比甲少255元
【原因】
按现行政策发放年终奖时乙要比甲多交税1255元
【合理避税】
将乙超出无效区间下限的年终奖转移到12月份的工资中,则乙12月份工资收入为6000元,年终奖发放18000元
乙12月份工资应纳个税:(6000-3500)×10%-105=145元
年终奖18000元,与甲同样缴个税540元
乙全年应缴个税=45×11+145+540=1180元
乙全年税后所得=5000×11+6000+18000-1180=77820元
甲全年应缴个税=45×12+540=1080(元)
甲全年税后所得=5000×12+18000-1080=76920(元)
乙全年比甲实际多得900元(77820-76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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