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对于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再按“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该办法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只允许采用一次。
纳税工资额 |
税率 |
速算扣除数 |
0~1500 |
3% |
0 |
1500~4500 |
10% |
105 |
4500~9000 |
20% |
555 |
9000~35000 |
25% |
1005 |
35000~55000 |
30% |
2755 |
55000~80000 |
35% |
5505 |
80000以上 |
45% |
13505 |
按照年终奖缴税规定,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且获取奖金当月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3500元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个人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分别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1:李某2006年年终奖为12000元,当月应税工资为4000元,则应纳税额为375元。
12000÷12=1000(元),适用税率为3%,速算扣除数为0
年终奖应纳税额为12000×3%= 360(元)
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为(4000-3500)×3%=15(元)
当月合计应纳税额为360+15=375(元)
第二种方法是取得年终奖当月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低于费用扣除额的计算
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年终奖减除“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再确定年终奖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这时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个人当月取得年终奖-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例2:刘某当月应税工资所得低于3500元(加入只有2000元),2011年1月13日,该单位再向刘某发放年终奖12000元,因此,应将年终一次性奖金减除当月工资与费用扣除额3500元之间的差额后,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据此,刘某在获得这笔年终奖时,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20元。计算过程为:
应纳税所得额为12000-(3500-2000)=10500(元)
10500÷12=875元,适用税率为3%,速算扣除数为0;
应纳税额为10500×3%=31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