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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取得的年终奖,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文件规定征税,但同时应采用最新减除费用标准、速算扣除数和税率,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举个例子:韩先生在杭州一家公司工作,2011年12月3日取得工资收入3400元,当月又一次取得年终奖金24100元,其应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韩先生因当月工资不足3500元,可用其取得的奖金收入24100元补足其差额部分100元,剩余24000元除以12个月,得出月均收入2000元,其对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10%和105元。应纳个人所得税额=(24100-100)×10%-105=2295元。"

根据规定,月薪达不到3500元的,要从年终奖中抵扣掉,所以,上述公式变通为:

=LOOKUP(("一次性年终奖"+("应发合计"-"免征额"-"养老金"-"失业保险"-"医疗保险"<0)*("应发合计"-"免征额"-"养老金"-"失业保险"-"医疗保险")%/60,{0;3;9;18;70;110;160},("一次性年终奖"+("应发合计"-"免征额"-"养老金"-"失业保险"-"医疗保险"<0)*("应发合计"-"免征额"-"养老金"-"失业保险"-"医疗保险")*{3;10;20;25;30;35;45}%-{0;21;111;201;551;1101;27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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