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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区各级机关、全额和差额拨款单位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年终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桂办发〔200467号)的规定发放的年终奖励,统一适用国税发〔20059号文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他奖金一律并入发放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他单位发放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税发〔20059号文第一条规定并在同一月份内发放的,可以合并后适用国税发〔20059号文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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