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税计算方法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以下简称“三项综合所得”),按以下方法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1)计算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三项综合所得以每次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当三项综合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当每次收入在四千元以上的,
减除费用按百分之二十计算。三项综合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2)计算预扣预缴应纳税额。根据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预扣率计算应预扣预缴税额。其中,劳务报酬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预扣率。
二、个税税率表
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
(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适用)
级数 |
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
预扣率(%) |
速算扣除数 |
1 |
不超过20000元的 |
20 |
0 |
2 |
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 |
30 |
2000 |
3 |
超过50000元的部分 |
40 |
7000 |
三、案例讲解
例1:假如某居民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2000元,则这笔所得应预扣预缴税额计算过程为:
收入额:2000-800=1200 元
应预扣预缴税额:1200×20%=240 元
例2:假如某居民个人取得稿酬所得40000元,则这笔所得应预扣预缴税额计算过程为:
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40000-40000×20% )×70%=22400 元
应预扣预缴税额:22400×20%=44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