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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税计算方法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以下简称“三项综合所得”),按以下方法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1)计算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三项综合所得以每次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当三项综合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当每次收入在四千元以上的,

减除费用按百分之二十计算。三项综合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2)计算预扣预缴应纳税额。根据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预扣率计算应预扣预缴税额。其中,劳务报酬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预扣率。

二、个税税率表

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

(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适用)

级数

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预扣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20000元的

20

0

2

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

30

2000

3

超过50000元的部分

40

7000

三、案例讲解

例1:假如某居民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2000元,则这笔所得应预扣预缴税额计算过程为:

收入额:2000-800=1200 元

应预扣预缴税额:1200×20%=240 元

例2:假如某居民个人取得稿酬所得40000元,则这笔所得应预扣预缴税额计算过程为:

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40000-40000×20% )×70%=22400 元

应预扣预缴税额:22400×20%=44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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