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资薪金:(1)个体工商户实际支付给从业人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2)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自2018年9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为每年6万。
2.三项经费支出:(1)个体工商户向当地工会组织拨缴的工会经费、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 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的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其中:职工教育经费的实际发生数额超出规定比例当期不能扣除的数额,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向当地工会组织缴纳的工会经费、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以当地(地市级)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的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3.五险一金:个体工商户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其业主和从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4.补充保险:(1)个体工商户为从业人员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从业人员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 超过部分,不得扣除。(2)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以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分别在不超过该计算基数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5.商业保险:除个体工商户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从业人员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或者为从业人员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6.财产保险:个体工商户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个体工商户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7.借款费用及利息:(1)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2)个体工商户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期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计税办法》的规定扣除。(3)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和向非金融企业和个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8.汇兑损益:个体工商户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部分外,准予扣除。
9.业务招待费:个体工商户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业主自申请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止所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个体工商户的开办费。
10.广告费:个体工商户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活动直接相关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11.租赁费:个体工商户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1)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2)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12.劳动保护费:个体工商户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13.开办费:个体工商户自申请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止所发生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费用,除为取得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支出,以及应计入资产价值的汇兑损益、利息支出外,作为开办费,个体工商户可以选择在开始经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自生产经营月份起在不短于3年期限内摊销扣除,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开始生产经营之日为个体工商户取得第一笔销售(营业)收入的日期。
14.捐赠支出:个体工商户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捐赠额不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有关规定执行;个体工商户直接对受益人的捐赠不得扣除;公益性社会团体的认定,按照个体工商户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15.研发费用:个体工商户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开发费用,以及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而购置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的购置费准予直接扣除;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按固定资产管理,不得在当期直接扣除。
16.摊位费等其他费用:个体工商户按照规定缴纳的摊位费、行政性收费、协会会费等,按实际发生数额扣除。
17.赞助指出:个体工商户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