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的个税计算方法
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依照《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应纳税额。
非居民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税款扣缴方法保持不变,达到居民个人条件时,应当告知扣缴义务人基础信息变化情况,年度终了后按照居民个人有关规定办理汇算清缴。
二、个税税率表
级数 |
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 |
速算扣除数 |
1 |
不超过3000元的 |
3 |
0 |
2 |
超过3000元至12000元的部分 |
10 |
210 |
3 |
超过12000元至25000元的部分 |
20 |
1410 |
4 |
超过25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
25 |
2660 |
5 |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
30 |
4410 |
6 |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
35 |
7160 |
7 |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
45 |
15160 |
三、案例说明
赵某为香港居民,即非居民纳税人,在深圳工作,居住在香港,周五回港,周一来深圳上班,全年累计在中国境内居住未满183天,每月从境内任职单位取得工资30000万,在境内缴纳社会保险5500元,专项附加扣除4000元,那么其取得的每月工资所得单位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为:
(30000-5000)*20%-1410=3590元。
注意:这里社保及专项附加扣除只有达到居民纳税人时才可以扣除,这里只能扣除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