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享受条件
医保目录范围内的医药费用支出,医保报销后的个人自付部分。
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按规定分别计算扣除额。
二、标准方式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是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三、起止时间
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是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且不超过80000元的部分。
(新税法实施首年发生的大病医疗支出,要在2020年办理个税汇算清缴时才能办理抵减,即是:2020年3月1日-2020年6月30日)
四、备查资料
患者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复印件
或者医疗保障部门出具的医药费用清单等。
五、常见问题
大病医疗专项扣除常见问题 |
||
序号 |
问题 |
答案 |
1 |
为什么要设置扣除上限? |
一个是国际惯例,国际上大多数国家对医疗支出的税前扣除,都有所限制,不是发生多少扣多少。二是为了防止新的不公平,如果不设计限额,对于收入低的人来说会出现扣无可扣的情况,对于高收入者,收入越高,扣除的幅度就越大,会引发一个不公平。 |
2 |
对大病医疗有没有界定? |
对大病是没有限定范围的,没有病种的概念。 |
3 |
子女和配偶生病,本人是否可以扣 |
纳税人发生的大病医疗支出由纳税人本人或其配偶一方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
4 |
纳税人配偶和子女的大病医疗支出是否可以累加 |
不能。纳税人及配偶、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按规定是分别计算扣除的,不能把小家庭的医药费用支出加总计算,也不能夫妻之间相互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