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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大病医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相关政策

1.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2.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3.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分别计算扣除额。

4.纳税人应当留存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者复印件)等资料备查。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向患者提供在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本人年度医药费用信息查询服务。

二、个税计算举例

纳税人本人,全年累计发生医保自费部分2万元,2万-1.5万=0.5万,可据实扣除0.5万元。可由纳税人本人扣,也可由配偶扣。

同年纳税人子女全年累计发生医保自费部分10万元。计算10万-1.5万=8.5万,可按8万元上限在纳税人本人或配偶扣除。

子女的8万元与本人的0.5万元,分别计算,都可以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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