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权利义务
1、居民个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按月预扣预缴税款时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绝。
2、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妥善保存备查扣除资料。应当依法对纳税人报送的相关涉税信息和资料保密。
3、不得擅自更改信息。纳税人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发现不符的,可以要求修改,拒绝修改,应当报告税务机关。
4、纳税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义务人应当于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
5、纳税人取得除工资薪金所得以外的其他所得,扣缴义务人应当在代扣税款后,及时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
6、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
7、未按照规定报送资料信息、虚报虚扣专项扣除、应扣未扣税款、不缴或少缴已扣税款、借用或冒用他人身份等行为,依法处理。
二、补充说明
1、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额本年度扣除不完的,不能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2、纳税人首次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将相关信息提交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应及时将相关信息报送税务机关,纳税人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提供相关的信息。
3、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包括纳税人本人、配偶、子女、被赡养老人等个人身份信息,以及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与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
4、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的相关资料应当留存五年。
5、纳税人年度中间更换工作单位的,在原单位任职、受雇期间已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金额,不得在新任职、受雇单位扣除。原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纳税人离职不再发放工资薪金所得的当月起,停止为其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6、纳税人应当将《扣除信息表》及相关留存备查资料,自法定汇算清缴期结束后保存五年。纳税人报送给扣缴义务人的《扣除信息表》,扣缴义务人应当自预扣预缴年度的次年起留存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