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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网络红包的定义

网络红包既包含微信、支付宝等平台的现金网络红包,也涵盖各种类的代金券、消费券、优惠券、抵用券等非现金网络红包。

二、现金网络红包

1、发放主体为个人时

亲朋好友间互相派发、收取现金网络红包,不征税。

【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第三条规定“个人之间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发放主体为企业时

(1)向本公司员工发放现金网络红包。如通过微信等网络平台发放开工利是、过节红包等,属于个人因任职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应当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2)给本公司员工以外的个人发放现金网络红包。如通过扫描饮料瓶盖二维码获取的现金返现红包、在电视节目“摇一摇”活动取得的现金网络红包,应当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规定“对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应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派发红包的企业代扣代缴。”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第三条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包(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注:如个人在获得企业发放的网络现金红包前,为企业提供了劳务服务,如协助企业填写网络调查问卷等,则应当按照“劳务报酬”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网络非现金红包

企业给本公司员工以外的个人发放,例如作为普通消费者在直播间取得抵扣券、在购物平台获得代金券等,不征税。

【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规定“对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且用于购买该企业商品(产品)或服务才能使用的非现金网络红包,包括各种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以及个人因购买该企业商品或服务达到一定额度而取得企业返还的现金网络红包,属于企业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服务的价格折扣、折让,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来源:深圳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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