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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089号印发,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0号修正)二、关于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问题

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对工资、薪金所得的具体内容和征纳范围作了明确规定,应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征税。对于补贴、津贴等一些具体收入项目应否计入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范围问题,按下述情况掌握执行。

(一) ··· ···

(二)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1. 独生子女补贴;

2. 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3. 托儿补助费;

4. 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以下是浙江税局和厦门税局的官方回复:

个人所得税差旅费津贴

【问题内容】请问个人所得税不征税的差旅费津贴,具体怎么界定?比如,员工自驾车出差,无法准确区分出差期间的油费消耗,公司按照里程数给予一定补贴(有内部制度规定),是否可作为差旅费津贴?

【答复机构】浙江省

【答复时间】2024-08-01

【答复内容】浙江12366中心答复:

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政策规定,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凭出差人员实际发生的交通费、餐费发票作为公司费用予以报销,可以不作为个人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但对于单位以差旅费名义发放的工资性质的津补贴,应纳入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差旅费津贴是否需要缴纳个税

【问题内容】我们公司会对出差的人员按照内部制定标准每天支付差旅费津贴,这部分津贴会根据部门经理提交的出差信息,不需要提供实际发票,与实报实销部分一同发放(不与工资一同发放)。想请问一下这种形式的差旅费津贴是否属于工资、薪金所得,需要申报缴纳个税吗?

【答复机构】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4-03-08

【答复内容】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规定,差旅费津贴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收入,不予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上述差旅费津贴是指按照或参照《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厦财行〔2014〕25号)......规定的限额发放的伙食费、公杂费(含市内交通费、通讯费等)。......

三、采取以有效凭证实报实销方式报销伙食费及公杂费的,其另外取得的差旅费津贴,以及超过上述文件规定限额发放的部分必须并入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来源于:税海涛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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