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机关、企事业单位对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个人,按照统一标准向提前退休工作人员支付一次性补贴,不属于免税的离退休工资收入,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税【2018】164号规定,个人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应按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实际年度数平均分摊,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一次性补贴收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年度数)-费用扣除标准】x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x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年度数
简记:收入除年数减年费后算税款再乘年数
例:力帆车辆制造公司员工李四符合30年工龄可以提前退休的条件,于2019年3月办理提前退休手续,比正常退休早2.5年,当月取得按照统一标准发放的一次性收入180000元。李四应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李四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应按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实际年度数(2.5年)平均分摊,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1)确定适用税率:
180000÷2.5-60000(注意不是5000)=12000元
查找综合所得税率,适用税率为3%
(2)计算税款: 李四应交个人所得税=12000x3%x2.5=9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