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说明
1、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级数 |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
预扣率(%) |
速算扣除数 |
1 |
不超过36000元的部分 |
3 |
0 |
2 |
超过36000元至144000元的部分 |
10 |
2520 |
3 |
超过144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 |
20 |
16920 |
4 |
超过300000元至420000元的部分 |
25 |
31920 |
5 |
超过420000元至660000元的部分 |
30 |
52920 |
6 |
超过660000元至960000元的部分 |
35 |
85920 |
7 |
超过960000元的部分 |
45 |
181920 |
2、按照国家和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 “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可以扣除。
3、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案例解析
2020年1月,蓝天公司因为增效减员与已经在单位工作了24年的张三解除劳务合同,张三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370000元,按照国家和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三险一金共计40000元。假设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80000元,张三应就该项一次性补偿收入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答:张三与蓝天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370000元中,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使用综合所得税率计算。
370000-80000x3-40000=90000元
查找综合所得税率,适用税率10%,速算扣除数2520
应交个人所得税=90000x10%-2520=64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