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
二、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级数 |
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 |
预扣率(%) |
速算扣除数 |
1 |
不超过36000元的部分 |
3 |
0 |
2 |
超过36000元至144000元的部分 |
10 |
2520 |
3 |
超过144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 |
20 |
16920 |
4 |
超过300000元至420000元的部分 |
25 |
31920 |
5 |
超过420000元至660000元的部分 |
30 |
52920 |
6 |
超过660000元至960000元的部分 |
35 |
85920 |
7 |
超过960000元的部分 |
45 |
181920 |
三、案例讲解
小杨2019年度综合所得应税收入额57.80万元,当年发生的支出如下:
(1)按国家规定标准缴纳的“三险一金”共计5万元
(2)发生符合扣除标准的住房贷款利息1.2万元
(3)发生符合扣除标准的子女教育支出1.2万元
(4)发生符合扣除标准的赡养老人支出2.4万元
(5)通过红十字会向捐赠希望工程15万元
请问:假设当年度无其他收入,应缴纳多少个税?
分析:
(1)小杨2019年度综合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57.8-6-5-1.2-1.2-2.4=42(万元)
(2)允许扣除公益慈善事业捐赠限额=42x30%=12.6(万元) (可以税前扣减部分) 实际捐赠15万元>12.6万元
因此,2019年度允许扣除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额为12.6万元
(3)2019年应缴个人所得税=(42-12.6)x20%-1.692=4.18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