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累计预扣法:居民个人具体公式: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其中,本期可扣除的专项附加扣除金额的计算】
上述公式中,员工当期可扣除的专项附加扣除金额,为该员工在本单位截至当前月份符合政策条件的扣除金额。
2.计算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如果计算本月应预扣预缴税额为负值时,暂不退税。纳税年度终了后余额仍为负值时,由纳税人通过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
3.个税税率表
级数 |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
预扣率(%) |
速算扣除数 |
1 |
不超过36000元的部分 |
3 |
0 |
2 |
超过36000元至144000元的部分 |
10 |
2520 |
3 |
超过144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 |
20 |
16920 |
4 |
超过300000元至420000元的部分 |
25 |
31920 |
5 |
超过420000元至660000元的部分 |
30 |
52920 |
6 |
超过660000元至960000元的部分 |
35 |
85920 |
7 |
超过960000元的部分 |
45 |
181920 |
4.案例讲解
某职员2015年入职,2019年每月应发工资均为30000元,每月减除费用5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为4500元,享受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两项专项附加扣除共计2000元,没有减免收入及减免税额等情况,以前三个月为例,应当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各月应预扣预缴税额:
1月份:(30000–5000-4500-2000)×3% = 555元;
2月份:(30000×2-5000×2-4500×2-2000×2)×10% -2520 -555 =625元;
3月份:(30000×3-5000×3-4500×3-2000×3)×10% -2520 -555-625 =1850元;
上述计算结果表明,由于2月份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为37000元,已适用10%的税率,因此2月份和3月份应预扣预缴有所增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