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1日开始,新《个人所得税法》将正式实施。
新个税法将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4项劳动性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纳入综合征税范围,适用统一的超额累进税率,居民个人按年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上述综合所得的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到5000元/月(6万元/年)。
同时,新增6项个税专项附加扣除: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是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前述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案例说明:
某单位员工李某月工资10000元。2018年11月份共出差10天,差旅费津贴1000元。12月份,单位为提高全体职工的中秋节福利,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每个职工1500元。
解析:
李某11月应税收入为10000元,12月应税收入为11500元。其在11月取得的差旅费津贴1000元是按实际出差的情况计算发放的,是名副其实的差旅费津贴,按规定不征税,但对单位12月份以误餐补助名义发放的1500元福利,应并入取得该项所得的职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
则按照新的个税起征点5000元来计算:
1 11月在不扣除五险一金的情况下,应纳税所得额 = 10000-5000=5000元,适用税率:10%
应缴纳个税 = 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 速算扣除数 = 5000*10% -210= 290元
2 12月在不扣除五险一金的情况下,应纳税所得额 = 11500-5000=6500元,适用税率:10%
应缴纳个税 = 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 速算扣除数 = 6500*10% -210= 4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