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1日开始,新《个人所得税法》将正式实施。
新个税法将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4项劳动性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纳入综合征税范围,适用统一的超额累进税率,居民个人按年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上述综合所得的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到5000元/月(6万元/年)。
同时,新增6项个税专项附加扣除: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高温费、职工食堂补贴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发放的防暑降温费和职工食堂经费补贴属于工资、薪金所得中的津贴或补贴,应当全额计入工资、薪金所得中计征个人所得税。
案例说明:
某单位按规定对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按每人每月500元的标准发放了4个月的高温费。此外,为方便职工,该企业还以就餐卡的形式向职工发放食堂经费补贴,每人每月300元,由职工在单位食堂刷卡消费。
解析:
政府规定的防暑降温费标准仅是发放标准,不是免税或扣除的标准,单位在实际发放时,应当全额并入职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中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假如员工李某2018年10月工资收入为8000元,其在10月取得的高温费500元,食堂经费补贴300元是按实际情况计算发放的,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
则按照新的个税起征点5000元来计算:
1 11月在不扣除五险一金的情况下,应纳税所得额 = 8000+500+300-5000=3800元,根据最新的个税税率表,超过3,000元至12,000元的部分,适用税率:10%
应缴纳个税 = 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 速算扣除数 = 3800*10% -210= 170元
实发工资 = 应发工资-缴税=8800-140=863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