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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旧个税法下,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是按月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的。对于多数人来说,每年除了按月发放的工资薪金,还会在当年年底或第二年年初得到一笔年终奖。年终奖是对全年工作考核后取得的一笔收入,其实不应该归属于某个月,如果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交税,就会造成发放奖金月份的收入突然增高,税率也随之上升,个人税负比较重。

为了避免出现这种不合理现象,2005年1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年终奖单独无需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而是实行单独计税的方式。

这种方法的优越性是,可以把年终奖平摊到12个月,用商数来确定适用税率,这样处理后多数情况下税率都会降低,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就会减少,税负也比较合理。但需要注意的是,这种方法一年只能用一次。

2019年1月1日,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一个重要的变化是,工资薪金所得不再按月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了,而是和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稿酬所得合并到一起,按年一起计算个人所得税。按年计税方式下,原年终奖计税方式就失去了存在的政策基础,就不应该再独计税了

但为了确保新旧政策平稳过渡,财税〔2018〕164号《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规定,将年终奖单独纳税方式的政策延续了三年。也就是2019年1月1日到2021年12月31日,纳税人依然可以选择把年终奖单独拿出来,分摊到12个月,确定一个单独的税率来计税,也可以并入全年综合所得中一起交税。

对于每个纳税人来说,年终奖究竟是单独计税有利,还是并入综合所得计税有利呢?其实很难给出一个绝对的答案,而是需要分情况来判断。准确来说判断规则是:对于特定纳税人来说,如果年终奖平摊后套用的税率低于其他各项应税综合所得的适用税率,就应该选择单独计税。反之,则应选择并入综合所得计税。

对于每一个非财税专业的自然人来说,计算税款,进行选择是一件有难度的事情。所以个税APP中已经设置好了年终奖的两种计税方式下的应纳税额,纳税人只需要分别用两种方式试算一下,看哪一种方式应缴的税款少,就选择哪一种。2021年的个税汇算在2022年3月1日到6月30日,到汇算的时候,大家依然可以用APP来试算一下

为什么这两天大家会突然关注这个问题呢?

因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实际取得工资薪金之日。如果2021年的年终奖发在2022年初,那么这笔年终奖就属于2022年的个税应税收入,就失去了选择计税方式的权利。

不过,如果有以下两种情况,其实不需要特别关注这件事情。

一是本单位的员工的年终奖,并入综合所得更划算,这个选择计税的权利就没有什么价值。

二是本单位2021年初已经发过2020年年终奖了,这意味着年终奖单独计税的方式已经用过一次了,理论上也不需要再考虑了,除非2021年底发的当年年终奖比年初发的去年年终奖多,可以考虑把这种方法替换为年底奖金使用。

目前距离2021年不足两个月了,各单位的财务人员可以测算一下,看年终奖纳税方式的改变,会对本单位员工有多大影响,单位是不是需要把2021年终奖于12月底之前发放。

不过无论测算得多么详实,其实这都不算很重要的事情,最关键的问题是:公司有没有钱发年终奖?

---来源于:晶晶亮的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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