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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明2019年取得工资薪金18万,平均每月15000元,同时,2019年底取得年终奖6万。小明2019年专项扣除4万,专项扣除附加1.2万。请问工资薪金和年终奖合并入综合所得,怎么计算个税?

按财税[2018]164号文规定:年终奖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在2019-2021年发放的年终奖可单独计算扣缴个税,按9号文执行,2022年起须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后计算扣缴个税。下面我们来做年终奖并入综合所得后的个税计算。

综合所得的年个税公式: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如下:所得=收入-免税收入-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扣除附加-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现在把年终奖6万元合并到收入项,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如下:

合并应纳税所得额=(18+6)-0-6-4-1.2-0

=24-0-6-4-1.2-0

=12.8万

查找下表即个人所得税税率表(综合所得适用)

级数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预扣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36000元的部分

3

0

2

超过36000元至144000元的部分

10

2520

3

超过144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

20

16920

4

超过300000元至420000元的部分

25

31920

5

超过420000元至660000元的部分

30

52920

6

超过660000元至960000元的部分

35

85920

7

超过960000元的部分

45

181920

属于第2级即全年应纳税额超过3.6~14.4万元,适用税率10%、速算扣除数2520,得到:

合并的年个税=合并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12.8*10000*0.1-2520

=12800-2520

=10280元

以上是工资薪金和年终奖合并入综合所得计算个税,不知道小编是否有讲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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