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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税方法
(一)取得年终奖当月工资低于3500元的
1、用奖金减除“当月工资与3500元的差额”后的余额(旨在让纳税人享受到3500元的费用扣除标准),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对照工薪所得个税税率表确定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2、应纳税额=(当月取得的奖金-当月工资与3500元的差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例:某人12月工资3400元,取得年终奖24100元,则:(1)由[24100-3500-3400)]÷12=2000元,确定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105;(2)应纳税额=24100-3500-3400)]×10%-105=2295
(二)取得年终奖当月工资高于或等于3500元的
1、用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2、应纳税额=当月取得的奖金×税率-速算扣除数。
例:小王12月工资3500元,取得年终奖18000元,则:(1)由18000÷12=1500元,确定税率为3%,速算扣除数0;(2)应纳税额=18000×3%=540元,税后所得为17460元。
近期媒体议论较多的年终奖多拿少得问题确实存在。接上例,假如小王取得年终奖18001元,则:(1)由18001÷12=1500.1元确定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105;(2)应纳税额=18001×10%-105=1695.1元,税后所得为16305.9元,比发18000元的奖金实际少收入1154.1元(17460-16305.9)。即年终奖数额超过某个临界点(18000元)时,对应的税率提高一档(如从3%提高到10%),随之纳税额相应地大幅增加。
不过,这种情况在奖金增加幅度大到一定数额(或称“平衡点”)时又会消失,重新回到奖金增加的幅度大于纳税额提高的幅度的状态,即多发奖金税后也能多得。比如,如果年终奖发放19283.33元,相比18000元,多发1283.33元,增加税额1283.33元,两者持平,一旦年终奖发放大于19283.33元,则可呈现多发多得的情形,随后则又出现了一个新的循环。
其实,上述现象以前也存在,因为年终奖还是老算法,只是由于费用扣除额和税率的调整,18000元成为新的最初临界点,19283.33元则是新的最初平衡点。产生问题的根源,一方面是由于税法对个人取得年终奖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特殊规定,即纳税人取得年终奖,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同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另一方面由于个人所得税适用累进税率,而计算年终奖应缴纳个人所得税时速算扣除数只允许扣除一次,实际上相当于年终奖只有1/12适用的是超额累进税率,其他部分都适用全额累进税率,而速算扣除数是根据税率表计算出来的,不同的税率表可以计算出不同的速算扣除数,因此不同的速算扣除数是与其相对应的税率表配套使用的。当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其除以12的商数来确定税率时,实际上已经改变了税率表中的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此时速算扣除数就需要重新计算,而不能再沿用根据工资、薪金所得的税率表计算出来的速算扣除数。

目前,社会上对这个问题的改革呼声很大,有的要求将年终奖分摊到12个月,有的要求重新计算速算扣除数。笔者认为,一项税收制度改革牵扯到方方面面的利益,需要格外慎重。在国税总局的新政策未出台前,纳税人做好纳税筹划工作才是最现实的。


二、年终奖的纳税筹划
(一)注意避开“禁区”。由于个人所得税税率有七档,因此每个临界点与平衡点之间形成了6个“禁区”,分别为18001元~19283.33元、54001元~60187.50元、108001元~114600元、420001元~447500元、660001元~706538.46元、960001元~1120000元,企业在发放年终奖时,需要合理安排好金额,适当注意避开上述“禁区”,就能有效地避开“多发少得”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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