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结合财税(2005)9号文和财税(2018)164号文的规定,本文案例中假设费用扣除额为 5000元纳税人取得年终奖可选择单独计算纳税或并人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假设S公司的高管小王扣除基本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后的工资为11000元/月,年终奖为 666
000 元。
1.选择工资与年终奖单独计算纳税
(1)年工资应纳税额=[(11000-5000)x10%-210]x12=4680(元),年工资税后所得=11000x12-4680=127320(元);
(2)年终奖应纳税额=666000x35%-7160=225940(元),年终奖税后所得=666 000-225940=440060(元);
(3)合计应纳税额=4680+225
940=230620(元),合计税后所得=127320+440
060=567 380(元)。
筹划方案:根据上文筹划原理,不难发现小王的年终奖在“盲区”(660000-706538.46)内,可计算出与666000元具有相同税后所得440060元的“盲区”前段收人=[(666000-66 000)÷1.0769]+616786.64=622 357.95(元),可得税前年终奖降低额=666000-622357.95=43 642.05(元)
因此,若企业给小王发放的年终奖为622257.95元,则使得税前年终奖降低43 642.05 元,但小王的税后收人不变。对企业而言,选择将年终奖的发放金额限定于“盲区”范围前段合理区间内,不仅可以节约企业的管理成本,同时也能实现员工的收益最大化.
2.选择工资与全部年终奖合并计算纳税
(1)年综合应纳税额=(11000x12+666
000)x35%-7160=272 140(元);
(2)年税后所得=(11000x12
+666000)-272140=525860(元)。
筹划方案:采取单独计税方式时,小王工资与年终奖税率等级相差很大,而采用合并纳税时,可将工资与年终奖安排在同一级税率内并且税前收人为798000元,在“盲区”范围外,不会发生“多发少得”的现象。因此,筹划的重点还是在于要规避“盲区”范围,若合并后税前收人在“盲区”范围内,企业可采取适当降低年终奖发放金额,以规避“盲区”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合并计税可能规避了“盲区”,但同时也意味着员工的年终奖越高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就越高。该种方案与第一种方案相比,其应纳税额增加了415230(272140-230620)元,税后收入相应减少了520(567 380-575 860)元
因此,从节税的角度来看,笔者认为,可以采取提高月工资,不发放年终奖,即将年终奖平摊到各月工资里发放。计算过程如下第一步,目前税前收人=11000x12+666000=798000(元),平摊后各月工资=798 000-12=66500(元);
第二步,年应纳税额=[(66500-5000)x35%-7160)]x12=172380(元);第三步,年税后所得=798000-172380=625 620(元)
通过该种方式筹划后,小王的月工资增加了55 500(66 500-11000)元,同时其税后所得也增加了99760(625620-525 860)元。这样,既可以激励员工,同时也起到了良好的个税筹划效果,
3.选择工资与部分年终奖合并计算纳税
假设选择将年终奖的50%(即333000元)合并计算纳税。
第一步,合并计税部分: ①年综合应纳税额=(11000x12+333000)x30%-4410=135 090(元);②年税后所得=(11000x12+333 000)-135090=329 910(元)。
第二步,单独计税部分:①年工资应纳税额=[(11000-5000)x10%-210]x12=4680(元),年工资税后所得=11000x12-4680=127320(元);②年终奖应纳税额=333000x30%-4410=95490(元),年终奖税后所得=333000-95490=237510(元);3合计应纳税额=4680+95 490=100 170(元),合计税后所得=127320+237510=364 830(元)。
因此,两部分总计应纳税额=135 090+100170=235 260(元),总计税后所得=329 910+364 830=694 740(元)。
筹划方案:笔者选择的年终奖分配比例刚好规避了“盲区”。因此该种方案最应注意的是要找到最优年终奖分配比例,这样才能成功规避“盲区”。
综合以上三种筹划方案,采用工资与部分年终奖合并计算纳税的方式,既能规避“盲区”,也能实现税后收入最大化。但采取将年终奖平摊至各月工资,使年终奖与工资适用于同一级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能达到最好的节税效果,
结论
进行年终奖个税筹划时,最主要的还是要在规避“盲区”的条件下,计算出最优的年终奖金额。既要达到激励员工的目的,又要尽可能地节约税费,实现员工税后收人的最大化。但影响员工年终奖的因素有很多,包括员工的出勤率和绩效等,因此企业在确定给员工发放年终奖金额时,首先要考虑的是规避“盲区’范围,避免出现“多发少得”的情况;其次在规避“盲区”的条件下,若选择工资与全部年终奖合并计税的方式,可将年终奖平摊到各月工资里发放,实现年终奖与工资在同一级税率和速算扣除数的计算,达到最好的节税效果,并且能够起到激励员工的作用。若选择工资与部分年终奖合并计税的方式,需要注意的是要预先测算出最优的年终奖分配比例,才能实现员工税后收人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