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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年终奖适用的税率相当于全额累进税率,如果全年奖金除以12个月后的数值靠近不同税率的临界点,会出现获得奖金多反而收入少的情况。 

案例1:

张先生年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为18000元,个税为18000*3%=540

张先生实际获得的税后收入为17460元。

王先生年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为18001元,个税为18001*10%-105=1695.1元

王先生实际获得的税后收入为16305.9元。


案例2:

某职工年终奖54000元,月平均奖金54000 ÷12=4500(元)

应纳个税=54000×10%-105=5295(元)

税后收入54000-5295=48705(元)

如果其年终奖54500元,则54500 ÷12=4541.667(元)

应纳个税=54500×20%-555=10345(元)

税后收入为54500-10345=44155(元)

这样,多发奖金54500-54000=500(元),实际收入反而少了48705-44155=45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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