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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增值税
1.企业(含合伙企业持股平台)无偿转让——应纳增值税为0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无偿转让股票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0号,简称40号公告)第一条,对无偿转让股票的增值税计税规定进行了新的定义,“纳税人无偿转让股票时,转出方以该股票的买入价为卖出价,按照‘金融商品转让’计算缴纳增值税;在转入方将上述股票再转让时,以原转出方的卖出价为买入价,按照‘金融商品转让’计算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的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也就是说,企业无偿转让股票应纳增值税=卖出价-买入价=买入价-买入价=0
 
2.个人无偿转让——免
个人转让上市公司的股票,属于金融商品转让,免缴增值税。
法规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二十二)下列金融商品转让收入。
5.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二、所得税
1.企业无偿转让——视同销售
纳税人无偿转让股票的行为应作为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处理。具体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明确,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根据这一规定,企业发生无偿转让股票行为的,应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确定收入额。具体可以按股票无偿转让前一天收盘价作为市场价格。
 
2.个人无偿转让——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61号)规定:“为了配合企业改制,促进股票市场的稳健发展,经报国务院批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7号)自2018年11月1日(含)起,对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非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提醒事项
上述口径是转让的是“股票”,股票在税收文件体系中特指在公开市场上市企业发行的权益类证券。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北京证券交易所税收政策适用问题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3号)规定,新三板精选层公司转为北交所上市公司,以及创新层挂牌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股票进入北交所上市后,投资北交所上市公司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相关政策,暂按照现行新三板适用的税收规定执行。涉及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相关政策,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有关规定执行。

---来源于:小陈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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