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之间无偿赠与住房问题
一是现行税制框架的限制,对受赠所得、财产未征税;
二是个人之间赠予往往出于避税目的,只能在管理层面下功夫;
1、国税发[2006]144号;
2、正在研究新政策,并会签财政部,对于近亲属关系的赠与免税,除此之外先征税;
3、对于已经发生的无偿赠与住房,不得核定征税,不得享受5年内免税政策;
关于无偿赠与房屋征税问题
〔1〕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2〕除上述规定情形以外,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按照“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工程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3〕对受赠人无偿受赠房屋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其应纳税所得额为房地产赠与合同上标明的赠与房屋价值减除赠与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赠与合同标明的房屋价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或房地产赠与合同未标明赠与房屋价值的,税务机关可依据受赠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采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4〕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的,以其转让受赠房屋的收入减除原捐赠人取得该房屋的实际购置本钱以及赠与和转让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据该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的价格核定其转让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