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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施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方案的境内企业为扣缴义务人,对行权所得的扣缴义务是特案规定。

此项规定对现行税法有关扣缴义务人的规定有所突破。

2、纳税人行权后转让股票的,境内企业并不是税法规定的直接支付人,股权购置方为扣缴义务人,境内企业属于“知情人〞,税务机关在征管时可以要求境内企业提供股东变更的信息,也可以委托其代征税款;凡未代扣税款的,转让方应向税务机关申报或委托境内企业办理申报。

3、员工从两处以上取得股票期权形式工薪所得的,有主动申报纳税的义务。根据国税函[2006]902号文件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两次以上行权的,应将各次行权所得合并后,统一计税,减去当年行权已征税款,多退少补。

4、关于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的资料报送。〔1〕股票期权实施方案;〔2〕股票期权协议书;〔3〕授权通知书;〔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4〕股票期权企业为境外企业的,可以要求境内企业提供中、外文资料。

5、限制性股票的资料报送。

〔1〕实施限制性股票方案的境内上市公司,应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境外为证券登记托管机构〕进展股票登记、并经上市公司公示后15日内,将本公司限制性股票方案或实施方案、协议书、授权通知书、股票登记日期及当日收盘价、禁售期限和股权鼓励人员名单等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境外上市公司的境内机构,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境外上市公司实施股权鼓励方案的中〔外〕文资料备案。 

〔2〕扣缴义务人和自行申报纳税的个人在代扣代缴税款或申报纳税时,应在税法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将个人承受或转让的股权以及认购的股票情况〔包括种类、数量、施权价格、行权价格、市场价格、转让价格等〕、股权鼓励人员名单、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等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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