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营所得的个税计算方法
年度应纳税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年度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损失
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适用范围及举例:
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取得经营所得,包括以下情形:
(一)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二)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三)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四)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预缴纳税申报,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
二、个税税率表(适用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级数 |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 |
速算扣除数 |
1 |
不超过30000元的 |
5% |
0 |
2 |
超过30000元至90000元的部分 |
10% |
1500 |
3 |
超过90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 |
20% |
10500 |
4 |
超过300000元至500000元的部分 |
30% |
40500 |
5 |
超过500000元的部分 |
35% |
65500 |
三、案例说明
某个人独资企业2019年度收入100万,成本费用税金等可扣除70万元,该企业投资者冯某个人没有其他综合所得,自行缴纳社保每月1500元,申报专项附加扣除为每月2000元,2020年2月,假设平时四个季度已预缴个人所得税10000元,个人独资企业代冯某申报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为:
2019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1000000-700000-60000-1500*12-2000*12=198000元
2019年度应纳税额=198000*20%-10500=29100元
汇算清缴时补缴税款=29100-10000=19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