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网,最新个税资讯平台,您的个税管理专家!
对于补发上年工资(个税新税制以前,包括补发以前月份的工资),应当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即,是返回到工资的实际月份(年度)计税,还是在实际发放月份(年度)与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一并计税?一直有争议。近日正好看到这样几个税局的答疑,整理了一下,发给大家看看。大家有什么看法,欢迎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