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网,最新个税资讯平台,您的个税管理专家!


导  读

国家税务总局今天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政策涉及两类人员的个税预扣预缴方法调整。





一、先看要点





1、实施时间:

从2020年7月1日起开始施行。

2、适用人群:

① 一个纳税年度内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

② 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因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

3、预扣预缴方法调整:

①对一个纳税年度内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可以直接将该年度之前月份的累计减除费用也就是起征点按5000元*月数一起扣除;(见例1)

②对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因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是可以按工资薪金的累计预扣预缴方式计算个税的,可扣除专项附加扣除等扣除项。(见例2)





二、举个例子,就明白了



例1大学生小李2020年7月毕业后进入某公司工作,7月份工资20000元、个人负担的社保1000元,其他项忽略。计算当期应预扣预缴的个人所得税时,可减除费用35000元(7个月×5000元/月)。

调整前7月预扣个税 =(20000-5000*1-1000)* 3%-0=420元;

调整后7月预扣个税 =(20000-5000*7-1000)* 3%-0<0,个税=0元。

 

例2:学生小张7月份在某公司实习取得劳务报酬3000元,其他项忽略。扣缴单位在为其预扣预缴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时,可采取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税款。如采用该方法,那么小张7月份劳务报酬扣除5000元减除费用后则无需预缴税款,比预扣预缴方法完善调整前少预缴440元。如小张年内再无其他综合所得,也就无需办理年度汇算退税。

调整前7月预扣个税 =(3000-800)*20%=440元;

调整后7月预扣个税 =(3000-5000)*3%-0<0 ,个税=0元。





三、个人和单位怎么办?



① 纳税人需要先根据自身情况判断是否符合本公告规定的条件;

② 符合条件并按照本公告规定的方法预扣预缴税款的,应及时向扣缴义务人申明并如实提供相关佐证资料或者承诺书;
③ 如新入职的毕业大学生,可以向单位出示毕业证或者派遣证等佐证资料;
④ 实习生取得实习单位支付的劳务报酬所得,如采取累计预扣法预扣税款的,可以向单位出示学生证等佐证资料;
⑤ 其他年中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如确实没有其他佐证资料的,可以提供承诺书;
⑥ 扣缴义务人收到相关佐证资料或承诺书后,即可按照完善调整后的预扣预缴方法为纳税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⑦ 同时,纳税人需就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的佐证资料及承诺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相关佐证资料及承诺书的原件或复印件,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需留存备查。





四、国家为什么要出台这样的政策?



当然是为了减轻个人税收负担。

税务部门从稳就业、保就业角度,为减轻当年新入职人员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阶段的税收负担,做了这样的政策调整。
调整前,上述两种情况所涉及的人员,在预扣预缴阶段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需要在次年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才可以申请办理退税。
调整后,因扣除项目提前扣除,个人在预扣预缴阶段不用提前多缴个人所得税了,有一部分人就不需要在次年做汇算清缴了。





五、预扣预缴调整,对财务与HR的影响



1、不用再向员工解释“为什么我的个税比他人多”?

如果没有这种调整方法,上述两种情况的人员通常在预扣预缴时个税会比一般的在职职工缴纳的多,所以个人会不理解为什么自己的个税比其他人多?自己的到手收入也比其他人少?会对公司的代扣个税和申报产生疑问。调整后,员工就不会对这类问题有疑惑了。

2、方法调整了,财务与HR要干活呀!

个税算法的调整,计算个税的财务与HR就又要学习与习惯新的个税算法了,可能有点头大,别着急,您有疑问的话,可以关注微信公众号-【个人所得税】在线咨询哦~如果是员工,有问题也可以问我们~





六、政策原文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
    为进一步支持稳就业、保就业,减轻当年新入职人员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阶段的税收负担,现就完善调整年度中间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等人员有关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一个纳税年度内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月份数计算累计减除费用。
    二、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因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并预扣预缴税款。
    三、符合本公告规定并可按上述条款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应当及时向扣缴义务人申明并如实提供相关佐证资料或承诺书,并对相关资料及承诺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相关资料或承诺书,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需留存备查。
    四、本公告所称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是指自纳税年度首月起至新入职时,未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未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过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居民个人。
    本公告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0年7月28日


点赞(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