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
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申报
取得综合所得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汇算清缴:
(一)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后的余额超过6万元;
……
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纳税人有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向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办理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应当准备与收入、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捐赠、享受税收优惠等相关的资料,并按规定留存备查或报送。
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办理汇算清缴的具体办法,另行公告。
因此,应该由两家公司每月分别预扣预缴,个人年终进行汇算清缴。
二、案例说明
小张在省会A公司任职的同时,又利用休息时间在B公司兼职,同A、B公司均签订《劳动合同》, 2019年小张在A公司任职,月薪10000元;在B公司任职,月薪6000元,小张2019年每月可扣除子女教育和住房租金两项专项附加扣除共2500元。不考虑小李的专项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问题:A、B两公司应如何计算并预扣小张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小张2020年3月办理汇算清缴时应补(退)多少税款?
解析:
小张在A、B公司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依法按照累计预扣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A公司全年累计预扣个人所得税:
(10000*12-60000-2500*12)*3%=900元
B公司全年累计预扣个人所得税:
(6000*12-60000)*3%=360元
2020年小张汇算清缴:
应纳税所得额=(10000*12+6000*12-60000-2500*12)=102000元
应补(退)税额=102000*10%-2520-900-360=64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