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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2023年6月1日,M公司引起德国籍员工瓦格纳先生,瓦格纳先生预计在华工作150天,支付工资薪金按非居民个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自瓦格纳先生入境后,一直在我国境内M公司,于2023年12月已经超过183天。瓦格纳如何缴纳个税?

【解析】瓦格纳先生预计在华工作150天,超过90天不满183天,M公司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按非居民个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但自2023年12月1日起,瓦格纳先生在华实际居住时间已经超过183天,M公司应于2023年12月15日后,依法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就2023年6月至11月工资薪金所得重新计算应纳税款,并补缴税款,不加收税收滞纳金。

法规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

无住所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首次申报时,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等情况预计一个纳税年度内境内居住天数以及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内境内停留天数,按照预计情况计算缴纳税款。实际情况与预计情况不符的,分别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无住所个人预先判定为非居民个人,因延长居住天数达到居民个人条件的,一个纳税年度内税款扣缴方法保持不变,年度终了后按照居民个人有关规定办理汇算清缴。

无住所个人预计一个纳税年度境内居住天数累计不超过90天,但实际累计居住天数超过90天,或者对方税收居民个人预计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内境内停留天数不超过183天,但实际停留天数超过183天的,待达到90天或者183天的月度终了后15天内,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就以前月份工资薪金所得重新计算应纳税款,并补缴税款,不加收税收滞纳金。

【补充资料】

一、居民个人与居民个人判定标准

居民个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

非居民个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

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

无住所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天数,按照个人在中国境内累计停留的天数计算。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当天满24小时的,计入中国境内居住天数,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当天不足24小时的,不计入中国境内居住天数。

二、纳税政策

(一)一般规定

1.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2.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其他规定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超过90天的非居民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六年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参考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居住时间判定标准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4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


---来源于:每日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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