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籍个人居民个人判定
外籍个人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
选择 二选一 |
选项一 可以选择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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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项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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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 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1994]20号) |
住房补贴、 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
等津补贴免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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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 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7] 5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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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港 澳地区住房等补贴 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4]2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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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 外籍个人一经选择,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3年过渡期:自2022年1月1日起,外籍个人不再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 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应按规定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
居民个人的判定在实务当中是一个棘手的问题。确切地讲,现行政策下的外籍人士在年初的时候肯定不属于居民个人,因为现在居民个人的判定标准,第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第二,如果没有住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个纳税年度里呆满183天。
对于外籍个人,如果在中国境内工作,必须要连续满六年住满183天才能成为永久的税收居民。当中任何一年只要到境外去连续待30天,必须打断重新计算天数。
如果在申报个税的时候按照外籍个人来算,那么税收居民六个专项附加扣除是不能同时享受的,因为这是完全两个身份,是税收居民和非居民的区别。
如果成为标准的中国税收居民,享受居民待遇,这时还有一个附带的强制性的义务。其他全球所得要向中国纳税申报,外籍人士不能只享受权力而不承担义务。
非居民个人工资薪金以每个月收入额减除费用5000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月度算税。关于津贴。2019年1月1号到2021年,三年的过渡期,符合居民条件的可以选择享受个人专项附加扣除。有两个选项,第一个,如果符合居民的六个专项附加扣除,那么可以申请扣
除,但外籍人士享受的待遇里头,六个专项附加扣除和他们所享受的原来的超国民待遇里有一些是重叠的,有一些是不重叠的。例如其中的子女教育费和专项扣除中的子女教育费用就是重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