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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要内容

扣除条件

1、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 单独或者共同

2、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3、为本人或者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

4、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

首套住房贷款

1、税务机关不进行判定

2、商业银行判定首套贷的依据: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个人所得税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归集工作的通知》(银办发【2019】71号) 

3、公积金贷款和组合贷

扣除标准和方式

1、每月1000元

2、扣除期限:不超过240个月

3、夫妻双方约定,选择在一人处扣除,不能分摊

▲特殊扣除规则:

夫妻婚前购房的处理:选择一套房扣除或者各自扣除50%

扣除起止时间

1、从贷款合同约定开始还款的当月——贷款全部归还或贷款合同终止的当月

2、最长不超过240个月

留存资料

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


二、常见问题

1.首套房的贷款还清后,贷款购买第二套房屋时,银行仍旧按照首套房贷款利率发放贷款,首套房没有享受过扣除,第二套房屋是否可以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答:根据《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如纳税人此前未享受过住房贷款利息扣除,那么其按照首套住房贷款利率贷款购买的第二套住房,可以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2.我有一套住房,是公积金和商贷的组合贷款,公积金中心按首套贷款利率发放,商业银行贷款按普通商业银行贷款利率发放,是否可以享受住房贷款利率扣除?

答:一套采用组合贷款方式购买的住房,如公积金中心或者商业银行其中之一,是按照首套房屋贷款利率发放的贷款,则可以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3.父母和子女共同购房,房屋产权证明、贷款合同均登记为父母和子女,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如何享受?

答:父母和子女共同购买一套房子,不能既由父母扣除,又由子女扣除,应该由主贷款人扣除。如主贷款人为子女的,由子女享受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主贷款人为父母中一方的,由父母任一方享受贷款利息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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