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专项附加扣除
1.子女教育
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解释1】学前教育包括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教育。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和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
【解释2】受教育子女的父母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经父母约定,也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2.继续教育
(1)纳税人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得超过48个月。
(2)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3.大病医疗
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解释】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4.住房贷款利息
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
5.住房租金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1)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2)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解释】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6.赡养老人
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1)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2)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
二、案例讲解
2019年甲公司职员李某全年取得工资、薪金收入180000元。当地规定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比例为:基本养老保险8%,基本医疗保险2%,失业保险0.5%,住房公积金12%。李某缴纳社会保险费核定的缴费工资基数为10000元。
李某正在偿还首套住房贷款及利息;李某为独生女,其独生子正就读大学3年级;李某父母均已年过60岁。李某夫妻约定由李某扣除贷款利息和子女教育费。
要求:计算李某2019年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
【解析】
(1)全年减除费用60000元
(2)专项扣除=10000×(8%+2%+0.5%+12%)×12=27000(元)
(3)专项附加扣除
①李某子女教育支出实行定额扣除,每年扣除12000元;
②李某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实行定额扣除,每年扣除12000元;
③李某赡养老人支出实行定额扣除,每年扣除24000元;
④专项附加扣除合计=12000+12000+24000=48000(元)
(4)扣除项合计=60000+27000+48000=135000(元)
(5)应纳税所得额=180000-135000=45000(元)
(6)应纳个人所得税额=36000×3%+(45000-36000)×10%=19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