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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是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其他规定

1.纳税人发生的大病医疗支出由纳税人本人或其配偶一方扣除。

2.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3.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分别计算扣除额

4.纳税人应当留存医疗服务收费相关票据原件/复印件、医保报销相关票据


热点问答

1、怎么样才算大病医疗支出啊?癌症这类的一次性花费几十万的?还是小感小冒,全年累计超过一定限额的也算?

答:不只是癌症这类的,只要当年在医疗保障管理信息系统记录的个人实际负担的医药费用,每人分别累计超过15000元且低于80000元的部分就是可以扣除的大病支出。

例1:医保目录范围外自费部分可以累计计算全年的大病支出吗?

答:不可以,大病医疗支出指医保目录范国內的自付部分。

2、2019年小张发生了大病医疗自费部分10万元,这种情况下,可以扣多少啊?

答:2019年,小张个人医疗支出自费部分10万元,超过政策规定的个人负担起扣线1.5万元,即10-1. 5=8.5万元。但是限额为8万元,小张可以在税前按照限额最高额度扣除8万元。

3、2019年扣除不完的大病医疗支出,可以结转到2020年以后继续扣除嘛?

答: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只有在医保信息系统记录的医药费用的当年才可以扣除,本年度扣除不完的,不能结转以后年度。

4、2018年12月20日入院治疗肠胃炎,2019年1月5日出院的,这种跨年度的医疗费用,如何计算扣除额?是分两个年度分别扣除吗?

答:纳税人年末住院,第二年年初出院,一般是在出院时才进行医疗费用的结算。纳税人申报享受大病医疗扣除,以医疗费用结算单上的结算时间为准,因此该医疗支出属于是第二年的医疗费用,到2019年结束时,如果达到大病医疗扣除的“起付线”,可以在2020年汇算清缴时享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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