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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填报超额了是怎么回事?

答:对于同一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共同填报人)误填报了扣除比例或扣除金额,导致合计扣除金额超过规定标准。

以子女教育为例:纳税人及其配偶在2022年对同一子女的扣除比例均填报为100%,则两人每月合计扣除金额为2000元,超过了规定标准1000元。

政策提示

1.按照《国务院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国发〔2023〕13号),2023年1月1日起,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婴幼儿/子女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月2000元提高到3000元。

2.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

3.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2023年1月1日起提高到3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2023年1月1日起提高到3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2023年1月1日起提高到1500元)。

注意

如果您的3岁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区间在2023年1月1日前的,应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以及《国务院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国发〔2022〕8号)确定的扣除标准执行。

即: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标准为每个婴幼儿/子女每月1000元;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为每月2000元。

二、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中共同填报人一般是谁?

答:如果是子女教育、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共同填报人是您的配偶。如果存在离异的情况,填报离异子女的相关扣除,共同填报人包括前配偶。

如果是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共同填报人是兄弟姐妹。

三、赡养岳父岳母或公婆的费用是否可以享受个人所得税附加扣除? 

答:不可以。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四、2023年,两个子女中的一个无赡养父母的能力,是否可以由余下那名子女享受3000元扣除标准?

答:不可以。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在兄弟姐妹之间分摊3000元/月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500元,不能由其中一人单独享受全部扣除。

五、如果我确认超比例填报了,应该如何操作?

答:您需要与共同填报人协商,由一方或多方修改(作废)相关专项附加扣除,确保同一子女扣除比例合计不超过100%,以及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金额不超过规定标准。

以子女教育为例,申税小微带您一起看看具体操作办法!

1.登录个人所得税APP,选择下方“服务”——点击上方“专项附加扣除”。

2.选择对应的年度,并点击填报记录中的“子女教育”。

3.查看需要修改(作废)的填报信息,点击“作废”或“修改”。

温馨提示:“作废”表示本人相关年度不再享受该项专项附加扣除,由其他共同填报人享受。“修改”——“修改设置扣除比例”表示与共同填报人共同分摊享受专项附加扣除,但需要确保双方合计填报不超过100%。

若您需要修改设置扣除比例,选择正确的扣除比例后,点击“确认修改”。

4.完成专项附加扣除的修改或作废后,如涉及以前年度汇算数据更正,系统会弹出更正年度汇算的提示,点击“去查看”。

5.进入“申报查询(更正/作废申报)”界面,点击选择对应年度。

6.进入“申报记录详情”界面,点击【更正】并完成对应年度汇算更正申报。

进入“标准申报”界面,连续点击【下一步】,直至出现“提示”,点击【继续】完成申报,如因前期误填报导致更正后涉及补缴税款及滞纳金的,应同步补缴税款及滞纳金。

六、因不了解税收政策导致填报错误,可否适用“首违不罚”,免收滞纳金?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金不属于行政处罚,不能免除。

七、不按要求处理会有何法律后果?

答:1.纳税人需对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出守信承诺。信用承诺的履行情况纳入个人信用记录。

2.年度汇算需补税的纳税人,年度汇算期结束后未足额补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将依法加收滞纳金,并在其《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中予以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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