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教育
扣除 范围 |
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子女 |
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子女 |
扣除 标准 |
2000元/月/每个子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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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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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除 时间 |
子女年满3周岁当月至小学入学前一月。 |
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全日制学历教育结束的当月。 |
其他 事项 |
纳税人子女在中国境外接受教育的,纳税人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相关教育的证明资料备查。 |
继续教育
扣除 范围 |
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 |
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 |
扣除 标准 |
400元/月 |
3600元定额扣除 |
扣除 时间 |
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结束的当月,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 |
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 |
其他 事项 |
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参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发布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 |
大病医疗
扣除 范围 |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 |
扣除 标准 |
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
扣除 时间 |
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医药费用实际支出的当年。 |
其他 事项 |
本人或者其配偶可以选择由一方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但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应分别计算扣除额。纳税人可向医疗保障部门查询本人年度医药费用信息。 |
住房贷款利息
扣除 范围 |
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 |
扣除 标准 |
1000元/月 |
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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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除 时间 |
贷款合同约定开始还款的当月至贷款全部归还或贷款合同终止的当月。 |
其他 事项 |
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 |
住房租金
扣除 范围 |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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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除 标准 |
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 |
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 |
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 |
1500元/月 |
1100元/月 |
800元/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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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除 时间 |
租赁合同(协议)约定的房屋租赁期开始的当月至租赁期结束的当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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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事项 |
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
赡养老人
扣除 范围 |
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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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除 标准 |
独生子女 |
非独生子女 |
3000元/月 |
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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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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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除 时间 |
赡养人年满60周岁的当月至赡养义务终止的年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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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事项 |
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
婴幼儿照护
扣除 范围 |
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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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除 标准 |
2000元/月/每个子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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婴幼儿的父母双方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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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除 时间 |
婴幼儿出生的当月至年满3周岁的前一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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