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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内容

1.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2.个人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符合本办法规定扣除条件的,可以选择由其父母扣除,也可以选择由本人扣除。

3.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留存相关证书等资料备查。

二、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需填报的信息及留存资料

1.纳税人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应当填报教育起止时间、教育阶段等信息;接受技能人员或者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填报证书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机关、发证(批准)时间等信息。

2.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留存职业资格相关证书等资料。

三、注意事项

1.职业资格证书范围:

 技能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的具体范围,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布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为准

2.扣除方式:

由于接受继续教育的纳税人一般都已经就业,因此,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一般由本人扣除。但有一个例外,如果您已经就业,并且正在接受本科以下学历继续教育,可以选择由您的父母扣除,也可以由您本人扣除。

3.起止时间:

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可享受扣除的起止时间为:入学的当月至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结束的当月;但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最长不能超过 48 个月。

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可享受扣除的起止时间为: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相关证书上载明的发证(或批准)日期的所属年度,为可扣除年度。需要提醒的是,专项附加扣除政策从2019年1月1日开始实施,填报的是在此之后取得的职业资格继续教育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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