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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政策背景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 广州南沙 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22〕13号,以下简称《总体方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州南沙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2〕29号)和《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州南沙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粤财税〔2022〕30号),为确保在广州南沙工作的港澳居民依法、便利地享受优惠,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制定了《广州南沙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办法》。

  二、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二)《国务院关于印发 广州南沙 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22〕13号);

  (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州南沙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2〕29号);

  (四)《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州南沙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粤财税〔2022〕30号)。

  三、主要内容

  《办法》分为总则、减免条件和范围、征收管理、附则四章,共16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享受优惠的对象。《办法》第三条规定对在广州南沙工作的香港居民,其个人所得税税负超过香港税负的部分予以免征;对在广州南沙工作的澳门居民,其个人所得税税负超过澳门税负的部分予以免征,与财税〔2022〕29号文规定一致。根据财税〔2022〕29号文,《办法》第五条明确享受优惠的纳税人应同时具备身份、工作、诚信三个条件,即具有香港或澳门居民身份;在广州南沙注册的实质性运营企业或其他机构任职受雇、或在广州南沙提供独立个人劳务、从事生产经营,并在广州南沙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遵守法律法规,在享受优惠政策前三年内,没有税收违法记录。

  (二)享受优惠的所得。根据财税〔2022〕29号文,《办法》第八条规定享受优惠的所得为来源于广州南沙的综合所得、经营所得以及入选广州市南沙区区级以上政府或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人才工程或人才项目获得的人才补贴性所得,并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进行具体化明确。此外,鉴于稽查查补所得、纳税评估调增所得属于不诚信纳税所得,故第八条还明确相关所得不纳入享受优惠范围。

  (三)减免计算和纳税申报。《办法》第九条对免征税额的计算进行了原则性规定,并在第十三条规定南沙区税务、财政部门应及时发布申报指南,明确申报对象、申报方式、申报时间、应提交的资料、申报程序等内容。南沙区财税部门将在兼顾申报简便和贴近还原港澳税负原则下,及时公布包括申报方式、提交资料、申报程序等,并不断提高税收征管和服务水平,适时动态调整完善申报指南,以确保港澳居民切实享受优惠。

  (四)享受优惠的时间。财税〔2022〕29号文规定:纳税人在广州南沙办理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优惠政策。因此,《办法》第十条作出“港澳居民的个人所得享受本办法规定优惠的,在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申请办理退税”规定,即港澳居民按规定在汇算清缴时申请办理超港澳税负部分的免征税额的多缴税款退还。

  (五)适用区域和有效期。《办法》的适用区域为《总体方案》规划的广州市南沙区全域,实际执行期限与财税〔2022〕29号文第五条保持一致,为2022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同时,由于相应纳税年度的减免于次年才办理,故明确个人所得所属纳税年度在《办法》有效期内的,适用《办法》规定,以更好地保护港澳居民享受优惠的权利。

  四、政策效应

  《办法》的实施将确保国家优惠政策及时、顺利落地,将更好地落细落实国家支持南沙发展重大部署,既遵循内地税制,也营造了税负趋同香港、澳门的宜居宜业环境,便利香港、澳门居民到广州南沙创业就业,助力广州南沙打造成为立足湾区、协同港澳、面向世界的重大战略性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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