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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税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第四条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四条第(一)项


二、个税计算公式

在2021年12月31日前,可以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注:

1.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两次以上(含两次)股权激励的,应合并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一)项规定计算纳税。

2.股权激励政策在有股权激励的公司才可以享受,普通企业是不涉及到的。

3.股权激励依据文件有财税[2005]35号,国税发[2005]9号,财税[2015]116号和财税〔2016〕101号文。在计算的时候,取得几种不同类型的股权激励对应的情况是不一样的。不同类型的股权激励在2021年之前有三年的过渡期,不并入当年的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 用综合税率表计算。


三、案案分析

老王在A科技公司工作时拿到了股权激励,然后全身而退,此时股权激励还没有完全结束。之后到B科技公司工作,B科技公司也给了股权激励,同时在B科技公司工作取得了综合所得。请问老王的个税应该怎么缴纳?

解析:

1.在B公司工作的综合所得和在A公司、B公司取得的股权激励不合并。B公司在同一年度取得工资薪金的综合所得单独算个税,应将A和B两个股权激励合并在一起算所得税。

2.财税[2005]35号,财税[2009]5号,财税[2015]116号和财税[2016]101号规定了股权激励的具体计算政策和缴纳时间。而财税〔2018〕164号只界定了税率,收入乘以适用税率,而且适用的是年度税率表,不是月度税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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