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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以家庭或个人为申报纳税主体,允许纳税人自行选择夫妻合并申报、统一扣除或者个人分别申报。
OECD17个国家中,只有2个国家要求必须以家庭为申报单位,其他国家要求以家庭或个人为申报单位。
以家庭一个纳税年度内全部收入扣除生计费用、赡养老人和扶养子女费用、教育费用、基本住房、医疗费用等基本支出后的余额为税基;更加符合家庭实际支出情况,有利于兼顾不同家庭(如单亲家庭)的税负。
不区分收入项目、次数,统一按纳税年度内的收支情况计税,有利于缩小贫富差距。
税基的计算采取定额扣除、比例扣除、单项扣除、据实扣除等方式;
对基本家庭支出据实扣除或逐年调整扣除标准,对一些弹性较大家庭支出项目限额扣除,既体现公平税负,又兼顾大多数家庭收支实际,避免完全扣除费用侵蚀税基;
采取累进税率体现量能负担原则,有利于实现横向公平;有效调节居民收入分配。
主要在少数发达国家实施,真正采取严格综合税制模式的国家很少。其主要原因是对税收征管能力、管理成本以及某些所得的特殊因素的考虑。
日常代扣代缴税款具有“预扣”性质,年终汇算清缴,增加征纳双方成本,日本每年约有50万人办理退税,给税务机关增加了很大的工作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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